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
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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