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99年度緩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變造「張家豪」駕駛執照壹張(99年度保管字第2015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5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4月13日確定,嗣於100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張家豪」變造駕駛執照1張(詳99年度保管字第201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家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5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4月13日確定,嗣於100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2282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張家豪」變造駕駛執照1張,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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