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佳訓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584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