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債務人 賴志凱 即賴 陳美華 之繼承人
賴齊宏 即賴陳美華之繼承人
賴春錦 即賴陳美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陳美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316元,及其中2,304元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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