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靜茹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691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靜茹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上午5時許,在其位新竹縣○○市○○街000巷00號1樓居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109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居所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詹靜茹於109年11月26日上午5時許,在其位新竹縣○○市○
○街000巷00號1樓居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109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居所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予以緩起訴處分,嗣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2月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53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2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編號品項扣押物品目錄表所在卷頁扣押物品清單字號鑑定書備註1粉塊狀檢品2包(合計驗前淨重1.52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空包裝總重0.58公克及包裝袋)109毒偵2249卷第52頁109年度白字第148號一、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290號鑑定書(見110毒偵2249卷第80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109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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