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0000
丙○○
上列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范 江淑珠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江淑珠負擔新台幣壹仟零柒拾
玖元;餘新台幣肆佰貳拾壹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