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林師暉
吳欣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林清音 、 陳玉 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伍佰 元;而依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師暉、吳欣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呂林清音、陳玉對之住居所,請一併補正被告呂林清音、陳玉對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