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超選任辯護人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杜英達 律師被告 徐小 美選任辯護人 陳雅譽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346號、104年度偵字第193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志超犯共同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徐小美 犯共同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校址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 育才 小學係於民國52年創立,於63年11月16日私立學校法公布施行後,更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育才小學,於72年間,復更名為臺北縣私立育才國民小學,嗣臺北縣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後,則更名為新北市私立育才國民小學(下稱育才國小)。郭志超自88年間起,擔任育才國小董事長,依法令及學校章程綜理校務;徐小美係郭志超配偶,自92年間起擔任育才國小副校長,於100年7月31日退休後,繼續擔任育才國小之駐校董事,均為實質負責育才國小財務之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先以郭志超向彰化銀行福和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郭志超甲帳戶)及00000000000000(下稱郭志超乙帳戶)供育才國小學生繳納代辦費與雙語費等相關教育費用。嗣彰化銀行於101年間,因應法令規定,要求育才國小不得再以郭志超個人金融帳戶收取育才國小學生之教育費用,郭志超與徐小美遂另於101年7月24日向彰化銀行福和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育才國小甲帳戶),用以收取學生繳納之代辦費與雙語費等費用,復於103年2月27日,向彰化銀行中和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育才國小乙帳戶),用於育才國小相關教育費用之收支,並指示育才國小之會計及出納人員 蔡悅鈴 與 廖慧玲 (蔡悅鈴與廖慧玲之侵占犯行,均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僅將所收取代辦費與雙語費之部分款項撥予育才國小供學校營運所用。嗣郭志超與徐小美於執行職務期間內,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銀行轉帳、開立支票或指示蔡悅鈴、廖慧玲及不知情之彰化銀行理財專員 廖珖詠 以現金提存或轉帳等方式,將渠等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郭志超甲帳戶、郭志超乙帳戶、育才國小甲帳戶、育才國小乙帳戶內之育才國小所有款項轉存至附表一所示郭志超與徐小美所掌控之個人金融帳戶內,供郭志超與徐小美使用於存款、證券投資、保險費用支出等私人用途,而以此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流向方式,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育才國小所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
1億4457萬3557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志超、徐小美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併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郭志超、徐小美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4年度偵字16346號㈠卷〈下稱偵卷㈠〉第220頁反面、第226頁、第239頁、本院卷第258頁、第26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育才國小80年起至104年2月1日退休後仍繼續協助會計業務之會計出納人員蔡悅鈴、證人即育才國小於102年7月迄今之出納人員廖慧玲、證人即育才國小校長 潘慶輝 於調查局與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育才國小雙語部主任 陳育新 、證人即育才國小董事 陳肄文 、證人即育才國小董事 林榮昇 、證人即育才國小董事 顏綉美 、證人即育才國小前校長及現任董事 傅素君 、證人即郭志超與徐小美之理財專員廖珖詠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情節相符(見偵卷㈠第42頁至第44頁反面、第51頁至第54頁、第59頁、第62頁至第64頁反面、第167頁至第168頁、第171頁至第172頁、第187頁至188頁、第197頁至第202頁、第227頁、及104年度偵字第19307卷67頁至第71頁、第19
4頁至第195頁、第212頁至221頁反面、第266頁第274頁、見104年度他字第2637卷〈下稱他卷㈠〉第165頁至第
170頁、第195頁至第197頁反面、第215頁至第222頁、第230頁至第237頁),復有育才國小網站資料法人登記證書、育才國小甲帳戶之交易明細、育才國小乙帳戶之交易明細、郭志超甲帳戶之交易明細、郭志超乙帳戶之交易明細、郭志超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郭志超永豐銀行帳戶、郭志超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郭智超 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放款資料、彰化銀行取款憑條、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存款存根聯、轉帳傳票、法商法國巴黎人壽滿億變額壽險要保書、郭志超 兆豐 帳戶之交易明細、郭志超及徐小美於永豐銀行之放款往來明細查詢、郭志超遠銀帳戶及徐小美彰銀帳戶之交易明細、遠東銀行櫃員日結單、彰化銀行申請日期為103年10月17日之匯出匯款申請書、 傅妙麗 彰銀帳戶之交易明細、彰化銀行103年12月18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中和分行104年7月24日彰中和字第1040166號函暨附件EverSolutionLimited開戶申請文件與其所進行之全部投資、KeyVenture設立資料、興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郭教授資產規劃會議摘要、育才國小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手寫之收入明細、永豐銀行104年5月26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之匯款表、外匯支出明細表、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明細表等文件足資佐證(偵卷㈠第241頁反面至244頁、104年度偵字16346號㈡卷〈下稱偵卷㈡〉第152頁、第173頁至第241頁、第245頁至第345頁、他卷㈠第210頁背面至第213頁、104年度偵字第19307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193頁至第209頁),足徵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郭志超於88年擔任為育才國小之校長,被告徐小美於92年起擔任育才國小副校長,於100年7月31日退休後,擔任育才國小之駐校董事,而其所收學生繳納之各式款項,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詎被告2人於收受上開款項後,將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至檢察官起訴書雖記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惟公訴人業於105年3月28日本院審理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是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查本案被告二人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學生繳交費用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接續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爰審酌被告2人具有一定之社會聲望,卻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時之利,利用掌管育才國小財務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所為顯屬非是,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等均未曾有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按,且被告2人於偵查中已將144,000,000元匯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帳戶,與一般業務侵占係將公款侵占入己後花用一空之情形相較,二者不法非難性自非可等價齊觀,並已與育才國小達成和解,並經育才國小董事會追認此和解協議書,有和解協議書及育才國小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與育才國小達成和解,由育才國小校長潘慶輝與被告2人簽立和解協議書,並經育才國小董事會追認此和解協議書,業已述明如前,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本院審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郭志超、徐小美之辯護人關於緩刑條件之意見,但被告2人本件犯罪,對社會公眾已形成相當負面程度之影響,對此犯行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大眾心存僥倖,而無從杜絕,故依其等涉案程度、所獲之利益及所造成危害之程度,均併予諭知被告2人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支付公庫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懲儆,且被告2人均有教育專才,若能以教育方式提供義務勞務,更能促使被告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2人各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又倘被告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物為被告郭志超所有,附表二編號16至25所示之物為被告徐小美所有,均難認與犯行直接相關,且無沒收之必要,附表二編號26至60所示之物並非被告2人所有,故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被告2人所匯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帳戶之144,000,000元,應發還被害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處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褚仁傑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李佳穎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日期│轉出帳戶│轉入帳戶│侵占金額│侵占資金流向││││││(新臺幣元)││├──┼───────┼─────────┼────────┼──────┼────────────────────┤│1│100年06月01日│郭志超甲帳戶(收取│郭志超彰化銀行福│10,000,000│100年6月9日:帳戶扣款投資基金││││育才國小學雜費)│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100年10月19日│郭志超乙帳戶(收取│郭志超彰化銀行福│10,000,000│100年11月21日:帳戶扣款投資基金││││育才國小學雜費)│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3│100年12月21日│郭志超甲帳戶(收取│郭志超彰化銀行福│10,000,000│100年12月21日:向法國巴黎人壽買壽險商品││││育才國小學雜費)│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4│101年03月02日│郭志超甲帳戶(收取│郭志超兆豐商金帳│6,000,000│101年3月2日:換匯為美金203,500元存入被告││││育才國小學雜費)│戶(帳號00000000││郭志超設於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12)││外幣帳戶│├──┼───────┼─────────┼────────┼──────┼────────────────────┤│5│101年04月06日│郭志超乙帳戶(收取│徐小美永豐銀行信│2,926,054│101年4月6日:償還被告徐小美長期擔保貸款││││育才國小學雜費)│義分行帳戶(帳號││、長期貸款│││││00000000000000)│││├──┼───────┼─────────┼────────┼──────┼────────────────────┤│6│101年04月06日│郭志超乙帳戶(收取│郭志超永豐銀行信│373,946│101年4月6日:償還被告郭志超長期擔保貸款││││育才國小學雜費)│義分行帳戶(帳號││、長期貸款(另併同郭志超丙帳戶匯款253萬│││││0000000000000)││9579元,共償還291萬3,445元的貸款)││││││││├──┼───────┼─────────┼────────┼──────┼────────────────────┤│7│101年04月06日│郭志超甲帳戶(收取│郭志超中信銀行永│4,500,000│101年4月6日:償還被告郭志超個人貸款││││育才國小學雜費)│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101年04月06日│郭志超乙帳戶(收取│郭志超中信銀行永│3,428,252│││││育才國小學雜費)│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9│101年04月06日│郭志超乙帳戶(收取│郭志超第一銀行士│832,005│101年4月6日:償還被告郭志超個人貸款││││育才國小學雜費)│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0│101年12月26日│郭志超甲帳戶(收取│郭志超彰化銀行福│12,000,000│101年12月28日:匯出美金137萬元(折合新臺││││育才國小學雜費)│行分行帳戶(帳號││幣3,661萬2,500元)至美國匯豐帳戶,外匯│││││00000000000000)││申報性質:投資海外股權證券(262)│├──┼───────┼─────────┼────────┼──────┤││11│101年12月26日│郭志超乙帳戶(收取│郭志超彰化銀行福│3,000,000│││││育才國小學雜費)│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2│102年05月21日│郭志超甲帳戶(收取│郭志超彰化銀行福│5,000,000│102年5月21日:併帳上款項匯出美金61萬元(││││育才國小學雜費)│行分行帳戶(帳號││折合新臺幣1,822萬1,007元)至紐約梅隆帳戶│││││00000000000000)││,外匯申報性質:投資海外股權證券(262)│├──┼───────┼─────────┼────────┼──────┼────────────────────┤│13│102年03月12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遠東銀行逸│1,950,000│1.102年7月8日:轉匯900萬元至郭志超丙帳戶│││││仙分行帳戶(帳號││2.102年7月9日:再併帳上款項轉匯至徐小美│││││00000000000000)││彰銀帳戶│├──┼───────┼─────────┼────────┼──────┤3.102年7月10、11日:被告徐小美轉匯美金45││14│102年03月13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遠東銀行逸│1,890,000│萬元(折合新臺幣1,444萬6,042元)、49萬│││││仙分行帳戶(帳號││元(折合新臺幣1,464萬4,568元)至徐小美│││││00000000000000)││盈豐(新加坡分行)帳戶,外匯交易申報代│├──┼───────┼─────────┼────────┼──────┤號:250(存放外國銀行)││15│102年03月14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遠東銀行逸│1,960,000││││││仙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6│102年03月14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遠東銀行逸│700,000││││││仙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7│102年03月20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遠東銀行逸│2,000,000││││││仙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8│102年03月20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遠東銀行逸│1,000,000││││││仙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9│103年03月05日│育才國小乙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9,100,000│103年3月10日:轉到郭志超盈豐(新加玻分行│││││和分行帳戶(帳號││)帳戶,外匯交易申報代號:250(存放國外銀│││││00000000000000)││行)│├──┼───────┼─────────┼────────┼──────┼────────────────────┤│20│103年03月17日│育才國小乙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9,000,000│103年3月17日:轉到郭志超盈豐(新加玻分行│││││和分行帳戶(帳號││)帳戶,外匯交易申報代號:250(存放國外銀│││││00000000000000)││行)│├──┼───────┼─────────┼────────┼──────┼────────────────────┤│21│103年04月07日│育才國小乙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14,000,000│103年4月7日:轉到郭志超盈豐(新加玻分行│││││和分行帳戶(帳號││)帳戶,外匯交申報代號:250(存放國外銀行│││││00000000000000)││)│├──┼───────┼─────────┼────────┼──────┼────────────────────┤│22│103年04月18日│育才國小乙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12,900,000│103年4月18日:轉到郭志超盈豐(新加玻分行│││││和分行帳戶(帳號││)帳戶,外匯交易申報代號:250(存放國外銀│││││00000000000000)││行)│├──┼───────┼─────────┼────────┼──────┼────────────────────┤│23│103年04月21日│育才國小甲帳戶│傅妙麗彰化銀行福│1,813,300│103年10月17日:轉匯美金4萬2,805.37元(折│││││和分行帳戶(帳號││合新臺幣130萬2,882元)到被告郭志超、徐小│││││00000000000000)││美之女AliceKuoShippee美國富國帳戶支付│││││││保險費用,外匯交易申報代號:129(其他保險│││││││支出)│├──┼───────┼─────────┼────────┼──────┼────────────────────┤│24│103年06月20日│育才國小甲帳戶│傅妙麗彰化銀行福│1,000,000│103年12月17日復轉帳500萬元到郭志超彰化銀│││││和分行帳戶(帳號││行中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25│103年06月27日│育才國小甲帳戶│傅妙麗彰化銀行福│1,000,000││││││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6│103年07月09日│育才國小甲帳戶│傅妙麗彰化銀行福│1,000,000││││││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7│103年07月16日│育才國小甲帳戶│傅妙麗彰化銀行福│1,000,000││││││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8│103年07月17日│育才國小甲帳戶│傅妙麗彰化銀行福│1,000,000││││││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9│103年11月19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9,200,000│103年12月18日:與序號第24至28號之500萬│││││和分行帳戶(帳號││元,一起轉匯港幣500萬元(折合新臺幣│││││00000000000000)││1,732萬320元)至郭志超中信銀行帳戶,外│├──┼───────┼─────────┼────────┼──────┤匯交易申報代號:250(存放國外銀行)││30│103年12月16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3,000,000││││││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31│103年12月16日│育才國小甲帳戶│郭志超彰化銀行中│3,000,000││││││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合計││││144,573,557││└──┴───────┴─────────┴────────┴──────┴────────────────────┘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原新│││││北地檢署扣│││││押編號)│├──┼──────────────────┼───┼─────┤│1│郭志超對帳單│1本│04│├──┼──────────────────┼───┼─────┤│2│郭志超美國社會保險資料│1本│06│├──┼──────────────────┼───┼─────┤│3│育才郭志超彰銀40200帳號存摺│3本│38│├──┼──────────────────┼───┼─────┤│4│郭志超彰銀32820帳戶存摺│5本│39│├──┼──────────────────┼───┼─────┤│5│郭志超存摺│8本│40│├──┼──────────────────┼───┼─────┤│6│郭志超存摺│4本│41│├──┼──────────────────┼───┼─────┤│7│郭志超彰銀代收薄│1本│42│├──┼──────────────────┼───┼─────┤│8│郭志超彰銀32810帳戶存摺│30本│43│├──┼──────────────────┼───┼─────┤│9│郭志超彰銀32800帳戶存摺│24本│44│├──┼──────────────────┼───┼─────┤│10│郭志超彰銀32310帳戶存摺│41本│45│├──┼──────────────────┼───┼─────┤│11│郭志超彰銀32300帳戶存摺│115本│46│├──┼──────────────────┼───┼─────┤│12│郭志超資產規劃會議摘要│3張│54│├──┼──────────────────┼───┼─────┤│13│郭志超存摺│3本│55│├──┼──────────────────┼───┼─────┤│14│投資文件(郭志超)│2本│65│├──┼──────────────────┼───┼─────┤│15│郭志超名片│1張│71│├──┼──────────────────┼───┼─────┤│16│徐小美申購基金資料│4本│03│├──┼──────────────────┼───┼─────┤│17│徐小美筆記本│1本│24│├──┼──────────────────┼───┼─────┤│18│徐小美存摺│8本│34│├──┼──────────────────┼───┼─────┤│19│徐小美彰銀34610帳戶存摺│11本│35│├──┼──────────────────┼───┼─────┤│20│徐小美彰銀34600帳戶存摺│17本│36│├──┼──────────────────┼───┼─────┤│21│徐小美存摺│9本│37│├──┼──────────────────┼───┼─────┤│22│電磁紀錄(徐小美)│1片│48│├──┼──────────────────┼───┼─────┤│23│徐小美存摺│2本│56│├──┼──────────────────┼───┼─────┤│24│徐小美記事本│1本│62│├──┼──────────────────┼───┼─────┤│25│投資文件(徐小美)│3本│66│├──┼──────────────────┼───┼─────┤│26│育才國小98學年度教職員工一覽表│1張│01│├──┼──────────────────┼───┼─────┤│27│筆記本│1本│02│├──┼──────────────────┼───┼─────┤│28│A1ice對帳單│1本│05│├──┼──────────────────┼───┼─────┤│29│台北縣政府教育局函文正本(郭志超書房│1本│07│││櫃子)│││├──┼──────────────────┼───┼─────┤│30│卡片│1張│08│├──┼──────────────────┼───┼─────┤│31│育才國小學費帳│3本│09│├──┼──────────────────┼───┼─────┤│32│育才國小代收代辦明細帳│10個│10│├──┼──────────────────┼───┼─────┤│33│育才國小註冊收入明細│1本│11│├──┼──────────────────┼───┼─────┤│34│育才附幼帳冊│4本│12│├──┼──────────────────┼───┼─────┤│35│報稅資料│1本│14│├──┼──────────────────┼───┼─────┤│36│育才國小文件資料、及財務資料│15本│15、13│├──┼──────────────────┼───┼─────┤│37│育才國小基金對帳單│1本│16│├──┼──────────────────┼───┼─────┤│38│對帳單(中國信託)│1本│18│├──┼──────────────────┼───┼─────┤│39│投資資料│1個│20│├──┼──────────────────┼───┼─────┤│40│境外公司資料│1本│21│├──┼──────────────────┼───┼─────┤│41│育才國小資料│2本│23│├──┼──────────────────┼───┼─────┤│42│支票存根│46本│25│├──┼──────────────────┼───┼─────┤│43│傅妙麗彰銀35900帳戶存摺│1本│26│├──┼──────────────────┼───┼─────┤│44│電磁紀錄(潘慶輝)│1片│47│├──┼──────────────────┼───┼─────┤│45│董事會資料(教務處)│5本│49│├──┼──────────────────┼───┼─────┤│46│育才記帳本(教務處)│1本│50│├──┼──────────────────┼───┼─────┤│47│董事長記帳本(教務處)│1本│51│├──┼──────────────────┼───┼─────┤│48│附幼記帳本(教務處)│1本│52│├──┼──────────────────┼───┼─────┤│49│民事裁定(教務處)│1本│53│├──┼──────────────────┼───┼─────┤│50│ASIASTAR存摺│1本│57│├──┼──────────────────┼───┼─────┤│51│育才小學財報暨查核報告│1本│58│├──┼──────────────────┼───┼─────┤│52│育才國小基金對帳單│1本│59│├──┼──────────────────┼───┼─────┤│53│育才小學合作備忘錄│2張│60│├──┼──────────────────┼───┼─────┤│54│帳戶資料│1本│61│├──┼──────────────────┼───┼─────┤│55│投資文件(CROWNINVESTMENTINC.)│1本│63│├──┼──────────────────┼───┼─────┤│56│投資文件(ASIASTARLIMITED)│1本│64│├──┼──────────────────┼───┼─────┤│57│投資文件(EVERSOLUTION)│2本│67│├──┼──────────────────┼───┼─────┤│58│投資文件(KEYVENTURE)│2本│68│├──┼──────────────────┼───┼─────┤│59│投資文件(興帆公司)│2本│69│├──┼──────────────────┼───┼─────┤│60│投資文件│6本│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