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8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48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債 務 人 李劉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肆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