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8日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簡字第41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3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