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慧慈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4年2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464萬8,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萬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