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豪具保人李權祐選任辯護人張義閏律師(法律扶助)
謝清昕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350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李權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經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108年度偵字第13350號卷一第81頁至第85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偵查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及調查筆錄、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與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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