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吳季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涵及其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1,4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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