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334號
原   告 高雄大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上午十
時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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