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奕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42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奕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29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485件(含警方蒐證物1件),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稽(見103年度偵字第14291號卷第57至59頁反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仿冒物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5份、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查獲照片4幀、扣押物品照片65幀、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查扣物照片對照表1份在卷可佐(見保二刑三字第1030065552號卷第65至74、76、78、84、86頁、103年度偵字第14291號卷第6、10至31、44至4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附表:
┌──┬────────────┬──┐│編號│項目中文名稱│數量│├──┼────────────┼──┤│1│閃靈快手│13│├──┼────────────┼──┤│2│富饒之城│13│├──┼────────────┼──┤│3│公寓出租│6│├──┼────────────┼──┤│4│種豆│11│├──┼────────────┼──┤│5│媽媽咪呀│5│├──┼────────────┼──┤│6│國王晚餐│14│├──┼────────────┼──┤│7│醬爆市場│3│├──┼────────────┼──┤│8│失落的城市│2│├──┼────────────┼──┤│9│怒海求生│2│├──┼────────────┼──┤│10│妙不可言6│13│├──┼────────────┼──┤│11│射鴨子│1│├──┼────────────┼──┤│12│海上叛變Meuterer│2│├──┼────────────┼──┤│13│海盜│5│├──┼────────────┼──┤│14│火花│5│├──┼────────────┼──┤│15│推翻蘇丹│2│├──┼────────────┼──┤│16│波多黎各│3│├──┼────────────┼──┤│17│傭兵│1│├──┼────────────┼──┤│18│雞同鴨搶│7│├──┼────────────┼──┤│19│很久很久以前│12│├──┼────────────┼──┤│20│德國蟑螂│23│├──┼────────────┼──┤│21│農場主(基本版)│1│├──┼────────────┼──┤│22│ 馬尼拉 │4│├──┼────────────┼──┤│23│傑克四合一│1│├──┼────────────┼──┤│24│拔毛運動會│1│├──┼────────────┼──┤│25│嘿!我的魚penguin│2│├──┼────────────┼──┤│26│卡坦島│2│├──┼────────────┼──┤│27│惡魔島2│2│├──┼────────────┼──┤│28│跑跑龜│11│├──┼────────────┼──┤│29│車票之旅│5│├──┼────────────┼──┤│30│神奇形色牌│8│├──┼────────────┼──┤│31│通緝令│21│├──┼────────────┼──┤│32│最後一根稻草straw│10│├──┼────────────┼──┤│33│海盜家族│3│├──┼────────────┼──┤│34│唐人街│1│├──┼────────────┼──┤│35│我是大老闆│3│├──┼────────────┼──┤│36│卡坦島中文版│3│├──┼────────────┼──┤│37│卡坦島(海洋擴充)│2│├──┼────────────┼──┤│38│水瓶座│14│├──┼────────────┼──┤│39│誰是牛頭王│13│├──┼────────────┼──┤│40│拍蒼蠅│15│├──┼────────────┼──┤│41│殺人紙牌基本版│19│├──┼────────────┼──┤│42│殺人紙牌擴展包│14│├──┼────────────┼──┤│43│卡卡頌基本版│5│├──┼────────────┼──┤│44│達芬奇密碼│10│├──┼────────────┼──┤│45│一網打盡cash-a-catch│1│├──┼────────────┼──┤│46│七大奇跡│1│├──┼────────────┼──┤│47│鼠來寶chateauRoquefort│1│├──┼────────────┼──┤│48│蒸氣│2│├──┼────────────┼──┤│49│神廟逃亡中文版│1│├──┼────────────┼──┤│50│德國心臟病豪華版│1│├──┼────────────┼──┤│51│凶煞迴廊│1│├──┼────────────┼──┤│52│殭屍商城│1│├──┼────────────┼──┤│53│德國心臟病│12│├──┼────────────┼──┤│54│圖騰快手│5│├──┼────────────┼──┤│55│現代藝術│2│├──┼────────────┼──┤│56│矮人礦坑│17│├──┼────────────┼──┤│57│鯊魚│5│├──┼────────────┼──┤│58│狼人│7│├──┼────────────┼──┤│59│三國殺基本版│11│├──┼────────────┼──┤│60│詐賭巫師cheatymages│8│├──┼────────────┼──┤│61│鋤大象│22│├──┼────────────┼──┤│62│魔城馬車│21│├──┼────────────┼──┤│63│蟑螂濃湯│28│├──┼────────────┼──┤│64│蟑螂沙拉│12│├──┼────────────┼──┤│65│只言片語4│12│├──┼────────────┼──┤│66│德國心臟病中文版│1│││(警方蒐證物)││├──┼────────────┼──┤│合計││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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