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浩殷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裁定如下:
主文楊浩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於具保人即被告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100年刑保工字第13號)附卷可稽。茲被告前所犯之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定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同年8月24日行準備程序,業經合法傳喚,被告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1紙及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前經繳納之保證金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