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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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8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威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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