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6號原告 劉雙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謙林倉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司法院69年廳一字第59號決議及95年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研討結論,少年保護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之性質迥然不同,是於少年審理程序中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誤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少年法庭依職權將本件民事事件移轉至本院民事庭,合先敘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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