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張幼玫 (即 莫景星 之承受訴訟人)
莫運雯 (即莫景星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IvanHillTerrace,LosAngeles,CA00000,USA 莫運婕 (即莫景星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NorthwesternSt,Houston,TX00000,USA被告 王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97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831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莫景星(已歿,嗣經本院裁定由張幼玫、莫運雯、莫運婕承受訴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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