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44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陳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