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7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文華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文華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2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2月7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埔心魚市場,施打俗稱大象針之含有鎮靜、麻醉作用之異丙酮靜脈注射針劑(內含Propofol-Lipuro,為第四級管制藥品,醫療上為一種短效性的麻醉藥品,會產生昏睡、休克等副作用)後,於同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行駛至彰化縣○○鎮○○路○段○○○號前,再度注射大象針,嗣因麻醉藥品作用,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精神恍惚倒車進入前開處所民宅,造成該處民宅居民車輛無法出入,乃報警處理,並在簡文華上開車輛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簡文華之自白。
㈡證人 黃湘茹 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1份。
㈣含Propofol成分麻醉藥劑參考資料1份。
㈤現場查獲暨扣案物品照片共9幀及附表所示扣案物。
㈥車輛詳細資料1紙。
三、本案業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均為被告所有,然本案僅係處罰被告服用麻醉藥品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行為,故上揭扣案物品雖可佐證被告有服用麻醉藥品之行為,然究非供本案公共危險犯行所用之物,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物品┌──┬──────────────┐│編號│物品名稱│├──┼──────────────┤│1│已使用過注射針筒2支│├──┼──────────────┤│2│未使用過注射針筒1支│├──┼──────────────┤│3│未使用過針頭7支│├──┼──────────────┤│4│已使用過針頭1支│├──┼──────────────┤│5│已使用之Propofol-Lipuro2瓶│├──┼──────────────┤│6│未使用之Propofol-Lipuro1瓶│├──┼──────────────┤│7│利都卡因(Lidocaine)1瓶│├──┼──────────────┤│8│鹽酸二苯胺明1瓶│├──┼──────────────┤│9│胃使可胖1瓶│├──┼──────────────┤│10│已使用之必利絡1瓶│├──┼──────────────┤│11│酒精棉片4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