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育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宏洋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9,1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