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高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曉琦高鋕宇李明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主張被告等有侵權行為之侵權行為地所在。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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