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花交簡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