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書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書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書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8日以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3萬元,嗣經本院於107年1月25日以106年度交簡
上字第3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3月14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
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三次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前科,猶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有誠
心悔過之意,被告漠視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
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豐原 簡易庭 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697號
被告江書鶴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書鶴前於民國102年、106年間因3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
危險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3
月、4月確定,106年間案件於107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8年11月25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
間1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飲酒後,仍
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7時2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7時52分
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豐洲路與豐原大道路口時,因臉色潮
紅為警攔查,並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7時58分許,對其施以
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
71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書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籍
詳細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檢察官周佩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維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