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前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並已全部執行完畢時,因受刑人已受恤刑之利益,且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入監執行,至同年5月21日執行完畢;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5月22日接續執行,至同年11月21日業已執行完畢,有上揭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緝度字第251、252號執行指揮書附卷足憑。檢察官於109年12月8日始就前開已執行完畢之4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既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其聲請顯然欠缺實益,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邱滋杉

法 官黃翰義

法 官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轉讓第三級毒品

轉讓第三級毒品

轉讓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02年度偵字第2398、2399、2472號

新竹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02年度偵字第2398、2399、2472號

新竹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02年度偵字第2398、2399、2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3年5月21日

103年5月21日

103年5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9日

103年6月9日

103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⒈新竹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252號(已執行完畢)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轉讓偽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1年7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69、4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

確定日期

103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251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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