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顏得利 代理人 邱光之 相對人 顏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顏瑞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顏瑞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顏瑞成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顏瑞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為聲請人顏得利之子,失蹤人於民國89年11月7日自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就未再與所有親屬以電話或信件聯絡,失蹤迄今,仍無任何消息,其生死不明迄今逾7年以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5年
6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顏瑞成死亡之裁定。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顏瑞成於89年11月7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上開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顏瑞成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顏瑞成自民國89年11月7日失蹤,計至96年11月7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