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簡字第1號上訴人 林艾萱 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 律師被上訴人 盛博正
閩通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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