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告 鄭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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