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楊昌紘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主動約原告運動吃飯,之後到租屋處叫原告去洗澡,穿著清涼衣物要幫原告按摩。被告確認租屋處無其他人後即趁機按摩原告之胸部與陰蒂,造成原告感覺不舒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原告未記載按年息百分之幾計算)。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強制猥褻罪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