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錢佳瑩 律師 張庭維 律師被告 游詠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2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游詠雄所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2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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