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瓊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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