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13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2之1
號房屋出租予原告,租期自96年6月18日起至99年6月17日止
每月租金7000元,及被告應將上開房屋招牌恢復為東山緣茶
葉行交由原告使用,否則應給付原告營業損失即自96年6月
18日起至99年6月17日止,相當於租金之營業損失,共計
252000元等語。
二、查原告前於本院95年度板簡字第5685號已就此項法律關係,
對被告提起訴訟,經兩造當庭和解在案,此有和解筆錄影本
在卷可稽,兩造自應依上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乃原告竟就
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之上開法庭上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
定參照)之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
規定,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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