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弈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弈劭原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5年1月24日遭車輛監理單位記點處銷而吊銷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至106年1月23日後,始得重新考領新執照,迄今仍未重新考領,為無駕駛執照之人,於10
6年2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往文中路方向行駛,途經龍安街156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係陰天、光線係夜間有照明、路面係柏油濕潤無缺陷、道路雖路上有停車然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行人即告訴人游林花欲穿越道路,亦疏未注意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逕行穿越道路,被告所騎乘之前開機車乃撞擊告訴人,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左眼挫傷及臉部撕裂傷、左手肱骨及橈骨骨折、左腿脛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書記官處分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第32至3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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