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107年8月16日下午3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聯合報及稻荷壽司各1份(價值共計新臺幣50元),得手後藏置於隨身之黑色側背包內,被告未結帳而離開上址時,為該店店長 吳怡賢 查覺予以攔阻並報警到場而查明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於民國107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審易字卷第1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