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 林啓鐘 即 林坤進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坤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林坤進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