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65號

原告 黃淑卿

被告 屈坤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7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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