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駿朋選任辯護人林群哲律師被告黃奕勛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周駿朋為 鄭涵云 之前夫,於民國109年4月
4日20時3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市街○○號前,見黃奕勛與鄭涵云一同外出,即出言對黃奕勛叫囂、挑釁,並持手機錄影,雙方一言不合,各基於傷害之犯意,黃奕勛先徒手毆打周駿朋,周駿朋亦還手毆打,致黃奕勛受有頭部外傷及下嘴唇擦傷之傷害;周駿朋受有頭暈及頭痛、頭皮鈍傷、臉部擦傷及左耳擦傷、左側手部擦傷之傷害。嗣周駿朋奔至彰化市○○路○○○號丐幫滷味門口前,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黃奕勛「這個客兄公要打我,來啊,俗辣」等語,以貶損黃奕勛名譽。事後周駿朋另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隔日(5日)2時許,在彰化市○○里○○路○○巷○○號住處,利用社群軟體臉書暱稱「LeoChou」,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人無完人‧副本難免『北中南副本團』渣男小三騙錢詐騙尋人惡劣爆料社會大小事」內,公開貼文散布「內有影片在離婚前,我就發現妳跟他親密的談話內容…結果離婚後馬上就跟他在一起…這男的煽動妳離婚,又這樣的舉動,你自己注意安全,但是別影響女兒」等語,並附上前開辱罵黃奕勛「這個客兄公要打我,來啊,俗辣」之錄影影片及黃奕勛之臉書個人首頁資料,足以毀損黃奕勛之名譽,因認被告周駿朋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黃奕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周駿朋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黃奕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周駿朋、黃奕勛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相互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