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5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簡德隆 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簡德隆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簡德隆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