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丁○○被告甲○○
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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