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 楊崇 昱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商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進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9,117元,此有商進公司提出債務人民國101年7月至11月薪資明細表及債務人提出101年12月份薪資明細表查詢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6、23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80,000元,清償成數為29.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別無
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卷第26頁)存卷可考。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17,25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41,792元後,為475,464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80,000元,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任職於商進公司自
101年7月至101年12月應領薪資(含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加班費)總額為234,701元,平均每月薪資約39,117元(債務人於101年6月4日到職,6月份所領薪資數額並非足月薪資,故不列入計算平均薪資),此有卷附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26、239頁)可參。
㈢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22,787元,扣
除女兒楊○○扶養費6,000元、母親楊 王玉蘭 扶養費4,00
0元及勞、健保費2,387元(見本院卷第239頁),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0,400元,已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
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3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楊○○(00年00月生)扶養費6,000元,相當於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又債務人之母 楊王玉蘭 (00年00月生),其名下雖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70,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1樓之建物乙幢。然上開不動產係供其與債務人全家共同居住,無從變價或出租收益,佐諸債務人母親楊王玉蘭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列所得額分別為9,293元、8,505元(見本院卷第252、253頁),堪認其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而依法應扶養楊王玉蘭之人除債務人外,尚有債務人之父親 楊宗賢 及妹妹 楊貞貞 等2人,是債務人每月分擔母親楊王玉蘭扶養費4,000元,相當於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分之1,應認合理。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承前所述,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約39,117元,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必要支出22,787元,餘額為16,330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15,000元,已逾前揭餘額5分之4,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624,211元(依本院101年11月1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1,080,000元││5.總清償比例:29.8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6,329│1,557│├──┼──────────────┼─────┼──────────┤│2│日盛國際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10,536│457│││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4,198│928│├──┼──────────────┼─────┼──────────┤│4│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1,185│1,246│├──┼──────────────┼─────┼──────────┤│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4,086│3,16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777│873│├──┼──────────────┼─────┼──────────┤│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2,096│1,044│├──┼──────────────┼─────┼──────────┤│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78,898│741│├──┼──────────────┼─────┼──────────┤│9│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20,093│1,739│├──┼──────────────┼─────┼──────────┤│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9,013│1,362│├──┼──────────────┼─────┼──────────┤│11│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457,000│1,891│├──┼──────────────┼─────┼──────────┤││合計│3,624,211│15,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