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劉瑞榮劉福成 之繼承人
劉光榮 即劉福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福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92年3月│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20│││283,020元│23日起│8月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92年3月│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20│││255,520元│19日起│8月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