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聲請人 王介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竊其所簽發,以臺南市山上區農會為付款人,票號為FA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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