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1號

聲請人 林孟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宗穎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