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聲請人 梁雅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中載有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實際債權數額17,616元。惟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債務前置協商,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提出債權說明書,上開債權人未有陳報債權。是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與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原因、債務數額及上開事證之依據。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向該公會所查詢之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連同「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2名,請提出子女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子女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子女關係?父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以及分擔比例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分擔人連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各項收入情形?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應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6年5月22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