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黃蘭淑 被告科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景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3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再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並未明定必須以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告,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雖未將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告,而僅對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屬合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抗字第57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科恩股份有限公司因刑事部分之被告廖景輝前揭案由欄所載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江健鋒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