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張燕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燕文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本院於96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合計刑期7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燕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5年度花簡字第5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5年度訴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96年度花簡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1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6年3月,均經確定在案,嗣於95年4月26日送監執行,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32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5月25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2月4日,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