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侑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028、4213、4312、5498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侑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28、4213、4312、5498、6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28、4213、4312、549
8、6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考,且扣案之吸食器、殘渣袋、針筒等物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同毒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證據案號1粉末檢品3包(驗餘淨重共2.37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93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028號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2.0194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上3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074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213號4吸食器1組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同上5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共1.63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651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312號6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4.0492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上7玻璃球1支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同上8殘渣袋6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9殘渣袋3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同上同上10針筒1支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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