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俊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48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3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永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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