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琦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7月15日13時06分許,在新竹市○○路○○○號1樓之工作處所,以電腦登入其向「Facebook」社群網站臉書申請之帳號「金滿意」,並在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個人塗鴉牆頁面中,發布「幹你老母咧、操你媽ㄉ爛嘴巴、幹破你娘ㄉ大西瓜」等言語辱罵告訴人 林家淳 ,並張貼被告張家琦所拍攝告訴人林家淳洗澡畫面之臉部 馬賽克 處理照片1張,足以貶損告訴人林家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家淳告訴被告張家琦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家淳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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